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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职务发明创造

发布时间:2025-11-26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要认定职务发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条来分析。该条款明确: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获批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单位可依法处置相关权利与专利权,推动发明创造的实施运用。非职务发明则由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申请权及专利权。若单位与发明人就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订有关于权利归属的合同,按合同约定执行。 认定时,首先看是否“执行本单位任务”,包括本职工作、单位交付的额外任务,以及离职后一年内与原单位任务相关的发明。其次,判断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需考量单位资源在发明中的核心作用。若符合任一情形且无相反约定,通常认定为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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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认定中,需留意潜在法律风险,否则可能影响发明人或单位权益。 1. 权利归属争议:若单位与发明人对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意见分歧,且缺乏证据或合同约定,易引发纠纷。例如,研发人员称业余独立完成非职务发明,单位却认为是执行任务的结果,双方均无充分证据,导致争议。 2. 奖励报酬纠纷:即便发明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单位若未依法或依约向发明人支付奖励和报酬,也会引发纠纷。比如单位获专利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付法定奖金及合理报酬,发明人将提起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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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认定有明确规定,核心在于判断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职务及单位资源的关联性。 一般而言,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1. 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如研发人员在岗位职责内的技术创新。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额外任务时完成的,如临时指派参与特定项目的发明。 3. 退休、调离或离职后1年内,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相关的发明。 4.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如资金、设备、未公开技术资料等)完成的,除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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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认定存在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影响其处理结果: 1. 单位与发明人有书面约定:根据专利法,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若单位与发明人订有权利归属合同,从约定。此时,即便符合一般条件,约定优先,可能改变归属。 2. 离职后1年内的发明:退休、调离或离职后1年内,与原单位任务相关的发明,仍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这一时限要求发明人需注意,短期内相关发明仍受原单位影响。 3. 非本职工作但利用核心资源:若发明非本职工作或单位任务,但主要利用单位核心物质技术条件(如未公开关键资料、专门设备等),且无相反约定,仍可能认定为职务发明。此时,“主要利用”的判断是关键。 (注:所有重写版本均严格遵循原核心信息、法律条文表述及专业语调,优化了句子节奏,对“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类表述未出现,故未涉及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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